文明,在昭通绽放
法官角色是否可以、能够丰富,不是自断、自决的问题,亦非能自我 肯定价值或贬抑,其依然取决于本文反复强调的主体之间"相互性"的概念。
而其背后,依然是社会约定的机制。作为法官, 如具备魅力, 富感染、 文学化则非可有可无。
通常看,对"法官后语"及判决书"附带"的一般性讨论,并由其涉及判决 书的功能, 人们易认为, 判决书仅表达法律权利义务分配及再分配的权力意志和 决定,其属正式权力的文本表现或信息传达,如有学者认为的,其"宣告由法院 确定的法律关系??向当事人、 上级法院及社会公众报告司法过程--向裁判同 类案件的其他法官和社会公众公示社会规范"。与此 类似,当"医生"医治病人,顺势谈论"烹调技艺"、"为人之道",人们大体 亦会认为这有助于治病,非多此一举。这意味着,可能的真实及建设性方案在于概念和实践之间的互动。其实,从社会角色认同的角度看,某些情境中,人们对"社会角色"本位的 认定自然会发生移动,并不"墨守成规"。参见高长富编:《司法文书理论与制作实务》,线装书局 2007 年版,第 18 -22 页。
如果法院希望在影响和唤醒方面增加可能性,"后语"的撰写,势必成为一个较佳选择。这里的意思是,判决书功能,尽管极可能被"我们"--法律人--不自觉地设 想且传播开来,甚至由于"我们",形成某种社会惯习式的理解,但务实且心态 复杂的被司法者, 及充满 "应然要求" 的关心司法实践的司法关注者, 其却可能、 甚至肯定会表现另类的对判决书功能的设想和预期。如纠纷解决中,坚持程序正义,严格执行职业化、专业化的诉讼操作,却同时强调审判人员态度温和地对待当事人,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张并关注(仅是关注)社会的普遍意见,这是否可归入精神继承?显然,其既可谓之新形势发扬,也可谓之行之故我,存去除之蕴或至少使精神继承形同虚设。
我们知道这种审判方式的概略含义、基本情形,却不知当细节上的争论出现后,究竟会发生什么,亦不知争论的逻辑会步入纠纷解决微观活动的哪一方向,具体机制如何衔接,尤其在具体案件中。此尚未涉及学界熟知的相关学术著作和报纸文章。庭审中,第一,关于抢亲:①封彦贵称,张金才做事太欺人,半夜三更来抢亲。此外,两作品塑造的人物具有多元性和丰富性,其各类人物的主观意识被赋予了复杂价值判断,有积极者、消极者还有中庸者(见下文)。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计15篇。[90]前注[29],袁静书,第50页。
相关研究涉及几种主要思路:第一,实质公正论,即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重纠纷解决结果的是与非,而对程序正义大致忽略。⑤初审判决只看现象,不看本质,放纵了封彦贵。试错逻辑和不断转换角色逻辑,两者间,存在紧密的辩证关系。之所以认为当事人或旁观者及参与讨论者(如陪审员)会如此,乃因为,一个现象过去及现在总存在:基层审理案件时,办案者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不断提醒庭审参与者注意围绕关键事实而陈述或辩论,此或彼事实,与本案无关或属另一法律关系。
首先,两逻辑配合运行,既可使办案者之外的其他参与者讨论之时自我发现荒谬,使其感受办案者亲和力和权威性具在,减少办案者的责任压力,也可使案件处理,更可能结束于一次审判。另此处刑法及刑诉法的规定,应指《六法全书》,关于为何援引,参见胡永恒:1943年陕甘宁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之考察—整风、审干运动对边区司法的影响,《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4期,第90~91页。而试图理解一种可能的具体运行逻辑,如法律历史中的,像马锡五审判方式,势必依赖对微观细节事物的走向及博弈的景象绘制,此便和法律与文学的文学故事可供研判的学术主张存在了关联,[125]因为,文学故事,常可提供这类走向及博弈。待审结之日,张柏恰已苦役执行若干,马锡五主持的法庭随即宣布苦役足够,封张二人就地举行婚礼。
[118]参见前注[29],袁静书,第42页。略带纪实含义、并由研究马锡五审判历史的权威张慜、张希坡任历史顾问的《苍天》之中,张金才成为竭力反对但未参加抢亲的人物,张柏却独自力主抢亲并为主角,后县司法处判处张柏刑罚,而马锡五审判时,也认为张柏错在未通过正式官方途径解决纠纷却私下抢亲,并认同县司法处的定性,仅指出处罚过重。
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而主审人员未必能把握问题关键,或审判人员设想的化解思路未必能得到较广泛的认同,不断讨论,尤其是让群众不断讨论且排除较劣者,使不同意见相互磨合,摸寻较佳者,变得是种有益过程。[37] 理由部分记载:①封张幼时定亲虽为父母包办,但地方一般社会惯例均如此。
[33]参见前注[17],张憋文,第15页。王铁玲: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16日,第5版。如《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中描绘的强调无卖婚便无抢亲,意思可能缘于站在张金才家立场的一方,原本就认为抢亲是理所当然的。[15]但众所周知,提及精神如何,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某种具体司法方法既可称为符合精神又可称为背离精神,因此,精神继承往往可成为一种策略托词,进而成为我行我素且自我保护的盾牌,结果则为或导致新的争论,或无声无息地去除马锡五审判方式。[13]早在当年,即存关于此审判方式的争论,详情可参见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本文集中参用袁静所著秦腔《刘巧儿告状》、韩起祥所著说书《刘巧团圆》,[24]偶尔涉及其他。
之二,社区习俗和生活习惯是说媒的原因。【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与文学的意义:以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为中心(2013BFX014)的阶段性成果。
故马锡五说,抢亲者若当初听劝,不极端行事,听从乡长和群众尤其是政府的调停,也不会受罚。此因为,另一现象过去和现在总是存在:基层审理案件时,认定案件依据的事实,总是少于卷宗罗列的当事人提交的事实,而当事人或其他参与者、旁听者常会抱怨办案者断章取义,即只说此事实不论彼事实。
相关史料及研究介绍封捧儿案时,一般均论及。四、案情文学 1944年《解放日报》的评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介绍封捧儿案时,关于抢亲过程,仅提到张金才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余人,携棍棒为武器抢封捧儿成婚,只字未说张柏参与。
判决书事实部分记载:①封捧儿与张柏幼时定亲,后封捧儿之父封彦贵为财却以婚姻自主为名,将封捧儿卖与他人,张家告发,县府查实撤销。[66]前注[29],袁静书,第20页。从相关文学作品进入作为讨论视角,当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史料的关注、一般法律现象的分析仅为辅助。补充一点,集中参用《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隐含了其他法律史料及一般法律现象的分析将以封捧儿案为重点,此不言而喻。
②进一步,政府要是批准这个抢亲案子,老百姓都看样子作……那还成什么世界 ,[71]此表明,他人可能因此而获得抢亲的某种理由,并由此导致广泛的秩序混乱。[86]前注[22],韩起祥书,第89页。
[101]之中,一个重要的情节是,马锡五对封捧儿以明知故问的方式再寻确认:你愿意到朱家还是张家?而封捧儿则奇怪地看了马专员一眼说:‘我愿意到赵家(即张家—引者注)去嘛。[24]两作品何者为先,学界有不同看法。
[39] 若只是阅读原判决书,便会出现一个疑问:张柏参与抢亲并自己拖出封捧儿,为何未判刑罚?从判决书的逻辑看,张金才等抢亲受到刑罚缘于使群众恐慌,并使社会秩序混乱,张柏参与抢亲且亲自拖出封捧儿,同样使群众恐慌,并致社会秩序混乱,似应类似刑罚。第三,关于说媒:①某群众说,媒婆也不对,见天起来,黑口黄牙,尽想得哄人吃人,要是没这号子人,也就少些是非。
其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各种研究,对法学而言,主要在于司法实践意图,即当下及未来是否可在纠纷解决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借鉴、模拟、改善。[116]作为常识,一般看,传统的涉法文学故事总具有高潮结局的特点。[112]结果是群众对此齐呼:公平公平实公平,赞成赞成都赞成。自然,如本文已明确的,因果关系偏好亦存弊端,即当事人辩论越多,也会增加无休止的可能,进而出现混乱,而参与讨论者越多,意见也更会无休止进而失控。
[90]马锡五则说:今天开这个会,是为尊重乡亲们的意见……[91]群众讨论后,马锡五问:现在咱边区实行民主,你们大家看这个问题应该怎么样解决?[92]群众的意见为:①抢亲处罚。[2]至2014年3月5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关键词作为主题查询论文,《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计103篇。
令人颇感兴趣也无法摆脱的是,一般而言,基层司法的确总是涉及、总是面对。《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的故事叙述,其用心之一,即在着力渲染开庭时马锡五等如何询问封捧儿和张柏的婚恋态度。
如此解释,无疑是有理由的,且大体能说明对张柏做出刑罚判决为何存在两难的问题,亦可有助于理解为何马锡五、参与审判群众及李木庵对张柏不论其他。从文学角度看,人们自然期待的故事高潮,或一个带喜剧色彩的大结局,最终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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